“違法停車,我接受處罰,畢竟是我違法了,但是把車拖走以后的停車費,根據法律規定是行政機關承擔的,怎么還是讓我來出呢?”市民齊先生因為違法停車,被交警開了罰單,車也被拖到了停車場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26條的規定,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但是當齊先生第二天去取車的時候,停車場卻要他交停車費,這讓他很不解。
車輛違停被拖走,除了交罰款還要交停車費
齊先生住在鄭州市經開區經開第八大街。今年8月2日中午,齊先生開車回家,因為小區里車位停滿了,他就把車停在了小區外的馬路邊。
當天傍晚,齊先生下樓準備開車出行,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。起初以為是車被偷了,他趕緊打了110報警,民警提醒他:是不是車輛違停了?是的話可能是被交警拖走了。
齊先生趕緊又打了一圈電話,最后從鄭州交警四大隊一中隊的民警口中得知,自己的車確實是被拖走了,拖到了附近的一個社會停車場里。
此時天色已晚,齊先生決定第二天再去取車。次日一早,齊先生來到停車場,找到了自己的車,同時在車窗雨刷下面,還貼有一張違法停車告知單。
“確實是咱違停了,警察罰款,這沒啥可說的。”齊先生說,違法停車,他愿意接受處罰。可是在他準備開車離開時,停車場還要求他繳納一天的停車費15元,這讓他不能接受。
“違法停車,我已經被處罰過了,而且我的車是被扣押了,怎么停車費還讓我出呢?”齊先生說,他專門去查了相關法律,這個停車費不該他出。
齊先生和停車場的人理論了半天,對方始終堅持收費,最終他只好交了15元停車費才把車開走。
停車場:自己是社會停車場,不管什么車停了都要收費
通過查詢相關法律記者了解到,在公安部下發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》中,第58條規定: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,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,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,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。
對齊先生而言,他在車輛被拖走后的第二天就去取車,顯然不屬于逾期未領。
此外,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中的第26條也規定,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
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,為什么停車場還要收取齊先生的停車費呢?8月6日下午,記者來到齊先生所說的停車場,該停車場位于經南九路與經開第八大街附近,名叫鄭州昶揚停車場。該停車場有正規的收費公示牌,顯示車位數為230個。
記者聯系了停車場負責人,對于齊先生的質疑,他回應稱,自己開辦的是社會停車場,不是交警部門指定的事故停車場,所以在場內停放的車輛都要收取費用,和車輛是否被拖延沒有關系。車主如果對收費有疑問,應當去向交警隊反映。
現場采訪中記者記者還注意到,該停車場設計有南北兩個出入口,但是只有南側的出入口是開放的,北側出入口被人為設置了隔離樁,阻斷了車輛通行。而根據《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,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50個時,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。
交警隊:財政支付停車費支出過大,上級要求改由車主承擔
拖走齊先生車的是鄭州交警四大隊民警,記者隨后也聯系了鄭州交警四大隊,關于齊先生被要求繳納停車費一事,該隊一位民警表示,將違停車輛拖移到社會停車場,是上級的通知要求。此前,上級下發有專門的文件通知,要求對違停的機動車統一拖移到社會停車場,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,目前全市各交警大隊都在按照這一要求執行。
對于這一通知出臺的背景,有知情人士介紹稱,是因為近年來鄭州市財政用在違停車輛停車費方面的支出太大,財政負擔太重,所以才有了上述通知。對于路邊違停的機動車、電動車,都會拖到社會停車場,停車費不再由財政承擔。此外,即便是對發生交通事故等違法的車輛,財政也只是承擔一定時間內的停放費用,超過時限后也要由車主承擔停車費用。
說法:“上級通知”與上位法相悖,應為無效
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認為,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,因扣車產生的費用,應該屬于交警隊的正常執法支出,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。
至于交警部門所依據的“上級通知”,于律師認為,該通知的內容明顯與《行政強制法》相悖。根據《立法法》的規定,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,抵觸的規定是不合法的,最終是無效的。這是我國法治統一的憲政要求,不允許政出多門。上面有政策,下面有對策變相違法,作為事件中的當事人,可對此提出申訴,公益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,以解決不正當收費的違法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