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太原12月25日電(記者孫亮全)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,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,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23年1月30日,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。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。5月2日下午,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,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,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。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。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,于5月5日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。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,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,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,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,該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,構成強奸罪,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席某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
經相關部門查證,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。雙方的訂婚行為屬于民間習俗,不是法定登記結婚。此前網絡傳播的“騙婚”“以告強奸進行敲詐”“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,女孩控告強奸”“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”“被害人有過婚姻史”“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”等傳言,均系不實信息。